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林业工程相关业务工作,并撰写出相应的技术文件2件以上,该文件须经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实施;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被选入论文集);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盟市级三等奖2项以上;6.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第十六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