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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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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海外引进的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人才,前往永久居留权签发国或对永久居留权签发国免签的国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持普通护照出行。凭《武汉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审批表》、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三)我校访问学者在国外访学期间,如需前往访学所在地其他城市或其他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按规定办理校内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凭《武汉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审批表》、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受理出国申请,不予核销相关费用。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规定认真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及审核制度。未按规定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的不予受理出国申请。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于返回后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总结,并由所在单位留存出访总结以备查。报销出国差旅费时,报销单上需注明“出访总结已公开”,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未按规定公开的,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经费。第十二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第十三条严禁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教学科研人员前往港澳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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