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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规章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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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篇三:理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理事人数为13人,理事须为会员,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对本会业务工作有较大的推动和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四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任免分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聘任本会各种级别的名誉领导;聘任本会和分会各种级别的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五)审批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第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动议可以召开理事会。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二零一零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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