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包括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二是人民银行应会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等适时建立针对证券行业特点的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三是人民银行应推动建立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化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界定银行与证券机构双方的职责分工。(-)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严格开户条件,加强持续识别,包括提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廿户要求、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严格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等;二是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控与防范,如严格限制内部不同账户间转移证券交易,通过问询等方式核实特批业务、完善撤指定、转托管申请程序等;三是人民银行、公安部应加大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联网核查系统接入端口,尽快实现证券行业的免费核查。(三)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修订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一是人民银行应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现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形成一套基于第三方存管制度等现实基础,充分体现证券行业业务特点、业务发展以及行业周期性变动规律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人民银行应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策略,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手段提升证券机构对洗钱风险的认知程度和工作水平,指导证券机构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四)加强部门协助,形成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人民银行进一步发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作架构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与证监会间的反洗钱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如人民银行向证监会及时通报证券业涉嫌洗钱行为的重要信息,证监会向人民银行定期通报证券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等LI常监管工作信息;二是加强打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不断提高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