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特别说明:1.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2.如集团母公司位于境外,发卡企业可选择由各子集团的境内母公司按照集团发卡企业分别进行备案;或由境内品牌授权方按照品牌发卡企业统一进行备案。3.如单用途卡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发卡企业可选择由集团母公司统一备案,并分别说明不同卡的使用范围;或由各区域子集团母公司按照集团发卡企业分别进行备案。4.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三)备案时间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即2013年2月1日前完成备案。(四)备案编号1.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2.《管理办法》规定,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注: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四、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一)实名登记制: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