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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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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 1万元的罚款。 2007 年7月2日, 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海事处撤销其处罚决定。秦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物体,它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市地方海事处认为,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处罚对象为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1法条延伸: 法条延伸: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二)处罚个人还是处罚经营业户(第 3页) (二)处罚个人还是处罚经营业户(第 3页) 案例 2:2006 年12月16日,仲某驾驶一台危货车辆,满载货物前往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途径 107 国道某收费站时,运管人员上前检查,发现车辆实际长度为 9.6 米,而该车营运证载明的长度为 10.4 米,经营业户为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运管人员认为车辆明显改装。经调查取证, 运管所认定仲某系挂靠车辆,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仲某作出罚款 6000 元的处罚决定。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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