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人义务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