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学校重大活动、阶段性宣传活动、具有特殊意义或学术活动的标语,各单位的专项活动和学生团体的户外宣传标语原则上限定在学生公寓区和具体活动场所悬挂;商家赞助性标语,只能在学生公寓区和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其商家名称只能体现在落款中。未经宣传部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将标语悬挂于校园西区篮球场、东区中心广场四周、沿西霞路和东晖路的建筑物和围栏,以及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宿舍等较高层建筑的墙面上。第十七条宣传品的设置申请,应包括宣传品名称及有关信息(注明数量、规格等,标语须列出具体内容)、设置事由、设置地点、设置期限、经办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实行谁设置、谁维护、谁收拆;不得逾期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地点。 第十八条 任何临时性的宣传品设置,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品可适当延长展示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拆的宣传品,党委宣传部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在校园户外举行展览、宣传教育等非商业性活动,以及开展服务、商品等商业性推介活动,实行分类管理。院内各单位、教职工团体在校园户外临时设置展览、宣传教育等非商业性活动,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申请人为学生团体的,院级学生社团须经学院团委会推荐,系级学生社团须经系分团委会推荐。进驻我院的社会服务机构在校园户外开展其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推介活动,须凭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院外商业机构进校园开展的推介活动,须凭学院办公室推荐意见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申请应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如与学院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