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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商业业态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评价进行受理,并加强监管。行政审批局:对商业业态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相关部门。第三章商业业态管理第十六条  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功能规划以及市容、市貌、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古城核心保护区业态规划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业态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商业布局及网点,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依法予以调整。对符合古城核心保护区商业业态功能统一规划管理规定的各类商业、商务建筑和店铺等进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古城核心保护区原有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停车场等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业态功能和规划调整确需改变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各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组织和指导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商户制定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古城良好的商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商业发展环境。第二十条在古城核心保护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古城核心保护区的商业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第二十一条宣传部、文旅局、商务和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核心保护区业态功能管理的宣传,及时公布古城发展规划、功能定位、业态调整等动态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古城核心保护区业态功能管理。古管局、商务和经信局、文旅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自规局、发改局、民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保宁办等相关部门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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