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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护红线实时监测,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第二十六条【监管平台】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与综合应用,全面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各省(区、市)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总体架构下,因地制宜建设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作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省级节点,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七条【台账系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生态保护红线图斑为基础,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更新、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并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作为平台运行的数据基础。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巡查、详查与核查制度,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可能违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人类活动,并通报省级节点开展详查与核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界桩与标识牌等设施进行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执法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应不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执法与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定期评价】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指标体系,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与保护状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各省(区、市)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制度。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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