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市局。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后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后处理责任单位接到后处理任务后,应当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和后处理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确保后处理监管措施到位,纠正违法行为到位,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复查验收工作到位,复查检验工作到位。确保后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公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不得以后处理为由变相向企业乱收费,不得以行政处罚了结后处理工作,不得放纵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责任单位在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因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监管职责不到位、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直接具有过错行为的人员为主要过错责任人,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承担失察责任。第二十三条质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复检工作有关规定承担复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应当如实上报复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利用复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质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复检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质检机构和参与复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后处理工作情况将列入全市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市局将对后处理责任单位后处理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后处理责任单位后处理工作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后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附件1:关于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