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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Р(二)该设备的设计、施工及设置等要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等技术规范要求;Р(三)该设备要经过国家消防、质检、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测试认证;Р(四)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地区设置的橇装式加油站点,地面防火油罐的总容积不得大于20M3。当地面防火油罐的单罐容积大于10 M3时,罐内应设隔仓,隔仓的容积不得大于10 M3。Р(五)橇装式加油站点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封闭空间内。Р(六)安装税控加油机,数量不得超过2台,加油枪不得超过4支。Р(七)配备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液位仪监控系统。Р(八)安装与区域总部联网的视频监控安全系统。Р第十四条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Р第十五条橇装式加油站点的申报程序按新建加油站规定的程序申报。Р第十六条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点应提交的材料,除土地产权不作要求外,其它同新建加油站。另需报送以下材料:Р1.土地和规划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用地及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Р2.消防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的防火、防爆验收意见;Р3.环保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验收意见;Р4.质检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的计量的测试认证;Р5.经营汽油品种的,还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Р第十七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流动加油车对终端消费用户加注油品的行为。Р第十八条专项用油企业及工矿、交通、物流企业内部使用橇装式加油站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Р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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