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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中,无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因司机违章驾驶所引致的各种罚款由司机负担;租赁车辆在外过夜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Р(一)按里程计费(市外租车):Р租车到市外公务的,根据各类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租赁单程的,按实际行驶里程的计费总额加收20%空程费(回程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需要等候服务的,按实际等候的时间加收等候服务费用。Р(二)按时间计费(市内租车):Р市内租车,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包车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包车不分行驶里程远近,分为半天(按6小时计)和整天(按12小时计)二个时段计费,超时按每小时加收超时费用;过夜时车辆不另行收费。Р第九条车辆管理科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因燃料价格等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商市物价局调整租赁价格。Р第五章结算方式Р第十条租赁任务完成时,由司机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在《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确认。Р第十一条车辆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后,送市财政局在各租车单位的公共交通经费中划转。Р第六章罚则Р第十二条租赁单位应依时缴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超支造成拖欠租赁费用超过1个月的,车辆管理科可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Р第十三条租赁单位需解除当次租车约定的,应在约定派车前30分钟告知车辆管理科;不提前解除约定导致车辆已按时出发的,计收租赁单位1个小时租车费用。Р第七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Р附件:1、珠海市公务用车市外租赁价目表(按里程计费)和珠海市公务用车市内租赁价目表(按时间计费)Р2、租用车辆程序。Р3、《租用车辆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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