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按统一标准支付;绩效工资由乡镇财政根据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情况支付;评议工资则根据村民对村干部的满意度测评情况,从村级收入中支付。总之,应使村干部能够得到与其贡献相对应的薪酬。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奖励晋升机制,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要健全村级干部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险对象覆盖面,使村干部在职有盼头、退职有想头,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职业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业化管理应当在健全的法律约束和保护下进行。只有法律法规健全完备,农村基层干部才能充分施展其才智,自身也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应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为村干部的职业化创造条件。应从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出发,相应延长村级干部任期。“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是当前村委会3年任期的现状。为此,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若将村委会任期修改为五年,可以节约选举成本,减少各级财政的开支,减轻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干部的职业化作用,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水平。【参考文献】[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53. [2]孙秀林.村庄民主、村干部角色及其行为模式[J].社会,2009,(1). [3]宁泽逵等.村干部向何处去——关于村干部“公职化”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5,(1). 【作者简介】唐晓清、刘杰,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辽宁沈阳唐晓清(1955—),男,湖南省新化县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