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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财产物资保管部门以及与村集体有业务和资金往来的外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清查前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做好财产清查的准备工作,根据财产清查范围的大小成立相应的财产清查机构或指定财产清查人员。财产清查机构必须有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乡(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财产清查机构应制定财产清查方案,报本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Р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产清查机构要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无权解决的,应立即向村集体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财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产清查机构应对财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出具财产清查报告,报村集体负责人。Р四、对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Р1、如实反映清查中所发现的积压、滞销和霉变的物资,以及长期拖欠或有争议的往来结算款项,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Р2、对于在清查中发现的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伤亡毁损的农业资产;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等。Р3、对于在清查中发现的经营和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Р4、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在会计上对账实不符的差异的具体处理,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在审批前,根据查实的盘盈、盘亏和损失的数字,暂不作账务处理,只作备查登记。二是在审批后,根据发生差异的原因和批准的处理意见,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有关账簿,以便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能得到客观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Р5、认真核准财产清查中所分析的盘盈、盘亏、毁坏和其他损失的数字,并查明其性质和发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Р五、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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