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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党支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3、传递制度。(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成批移交的要派专人护送。(5)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党员档案材料通知单》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格包封,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6)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7)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4、保密制度。(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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