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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注明出处和不提供原件的原因,加盖报送单位印章。归档的考核评议结论、奖励、处罚、诫勉、通报等有关纸质资料,应为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无正式文件的,应当经有关机关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方可归档。Р 3、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在年度终了60日内将所有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资料统一报教育局监察室。Р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管理Р 1、廉政档案由教育局监察部门建立,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廉政档案建档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其廉政档案移交给所辖的监察部门管理。Р 2、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安全。Р 3、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除有特殊规定外,廉政档案保存期限至该干部退休后2年止。廉政档案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Р 4、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有关方面需调阅、查询廉政档案材料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查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廉政档案。需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时,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以档案管理单位的名义出具。Р 第九条因干部工作变动,廉政档案向有关单位移交时,需写《干部廉政档案移交单》(附件5)。Р 第十条经批准,廉政档案可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Р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 1、私自放入、擅自修改、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私藏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Р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Р 3、扣押、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Р 4、隐瞒不报、不如实填报或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Р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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