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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揶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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