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建设用地绿地率规定》(附件7)。第三十八条城市景观绿轴、城市道路、河道、铁路等防护绿带(含工业区的),其宽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核定。第三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公共绿地界限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限。第八章公共建筑停车场第四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除应按《停车场规划设计原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等相关规范或相关规划配建停车场外,还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各类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按规定进行核算。机动车指标以当量小汽车车位计,露天停车场按每当量小汽车位30平方米,室内停车场按35平方米计,摩托车按每辆3平方米计;自行车按每辆1.5平方米计。第九章居住区配套设施第四十二条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必须按下列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库)。城市高档居住区或别墅区每户必须配建一辆机动车停车泊位(库)。城市居住区每百户必须配建二十辆机动车停车泊位(库)。第四十四条居住区每千人配建不小于200—300平方米的室外公共体育活动场地。第四十五条新建居住区组团级以上(含组团级)道路必须配置路灯。第四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内各类管线必须下地敷设。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区必须配建宣传栏。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是实施《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铜陵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