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军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及其文件依据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6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活待遇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上述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各项生活待遇。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商定,共同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5、200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安置管理、组织机构等问题重新进行了修订和规定。规定:有关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政治待遇一、总体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对于资历深或有一定影响的离休干部,要适当安排荣誉职务。在全国政协等机构安排的,由总政治部负责同中央组织部商定;在省、市安排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负责同省、市有关部门商定。干部离休后,按同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要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并安排适当的席位。对离休干部的文娱活动,应优先安排。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