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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严重违反本工程考勤制度,未履行手续离开岗位一周内超过二次(包括二次)的行为;调整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行为;监理人员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监理单位推诿不予更换的行为;不能及时提供监理阶段性成果文件的行为;拒绝签收建设单位文件的行为;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须审批的文件,未及时履行审批或审批走过场存在明显问题未予指正等行为;未经验收程序便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应旁站的部位未有监理人员旁站的行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故意刁难致使工程进度滞后的行为;同一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出现后未对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致使质量、安全问题重复出现超过3次,造成较差影响的行为;进度滞后严重,未分析且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对应措施加快进度的行为;工作严重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和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损坏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建设单位交办的合理合法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差的行为;不认真、不能切实有效、执行建设单位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三)、其他单位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工程现场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行为;不能配足履行合同义务的力量,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产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行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经指出不予整改或整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与其他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由于工作失误,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本工程形象的行为;提供不实档案资料或对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批、审核把关不严,致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偏差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行为;不能及时有效的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合理合法的工作任务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本制度如有必要将根据后续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补充调整。本制度的执行不抵消其他制度的执行效力。无锡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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