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局各存一份复印件,原始档案资料由采购人保存。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原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条对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式:1、受理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计划等采购需求,向财政局(具体职能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以下简称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初审意见表》,采购办审核无误后,确认采购方式。2、严格执行采购方式。采购人持《政府采购项目初审意见表》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政府采购活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初审意见表》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按程序以书面形式报送采购办批准。3、发布采购公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和项目情况起草采购公告,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公告确定认可后,报送采购办,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4、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议。在谈判活动开始之前,谈判小组负责人应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持下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议,学习谈判文件,熟悉项目基本情况,明确谈判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办法等重点内容,为规范组织谈判活动做好充分准备。5、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签收保证金。谈判活动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近期财务报表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或者未带足保证金的,应取消谈判的资格。6、召开供应商预备会议。为了确保谈判活动顺利进行,保证谈判质量和效果,在谈判活动正式开始前,谈判小组应邀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全体供应商参加预备会议,由谈判小组负责人简明扼要地介绍谈判原则、谈判程序、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办法及有关承诺等重点内容,并由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