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接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第九条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相应的强有力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节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