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将交易情况(业务名称、数量、单价)及资金收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利润分配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税后利润:a)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集团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b)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提取;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4)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c)子公司次年元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交纳上年度应分配利润。6检查与考核检查财务人员发现损害集团公司、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其它人员对财务人员违反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各科室(岗位)对子公司财务进行日常监督。财务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子公司会计业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子公司限期改正。考核对现金超库存限额、资金超定额、支付超定额或计划、未经批准支付的,出现一次,视额度大小,扣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对外出借资金、出借银行账户、未经批准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对挪用资金的,按挪用金额的10%扣罚责任人。对另立会计账簿、私设小金库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弄虚作假报销费用的,收回报销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1个月~3个月奖金。对应报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扣罚责任人1~3个月奖金。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违反其它规定的,视情扣罚责任人200元~500元。在对直接责任人考核、扣罚的同时,按责任划分追究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领导人的责任,视情扣罚年薪收入的10%~50%。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的《失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