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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巡查管理规定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资质的单位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负责将具有施放气球活动资质的单位情况通报给市局执法支队、县(区)局执法大队,并做好对下指导、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县(区)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负责接受施放气球活动申请,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同时向辖区气象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内容,以便现场检查核实。第五条市、县(区)局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日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情况和节假日特点,做好巡查工作:一次施放5个以下(含5个)气球的活动,各执法队伍可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双随机抽查;一次施放5个以上气球的活动,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应至少安排一次巡查;对违法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举报线索应在24小时内组织执法检查,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信息反馈。第六条每次参加巡查的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巡查时携带执法证件、取证器材、执法文书等,并填写施放气球活动检查表和巡查记录表,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该次施放气球活动是否获得许可;(二)检查施放气球活动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充灌气体是否与许可文件的内容相符;(三)检查现场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情况;(四)检查施放气球活动现场看守人员情况;(五)检查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第七条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现场立即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免于处罚,对屡教不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安全事故或形成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罚。执法人员应及时做好证据保全、现场查堪笔录等执法手续。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落实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施放气球活动巡查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和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本规定由局法规处解释。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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