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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60KB

文档介绍
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7—(十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十四)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十五)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十六)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五、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十七)试行代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十八)试行总承包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总承包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总承包。(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水—8—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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