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更多的优惠。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中西部各省区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赋予一定的减免税权力。这样,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对意欲鼓励发展的对象和领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为促进中西部地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中央政府应适度提高西部地区共享税中的地方分成比例,建议增值税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对25%分成调整为60%比40%.2<3 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逐步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 2<31 加大国债资金对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力度。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一直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心和政策着力点将逐步向西部转移,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也将顺应这一变化,进一步向西部倾斜。国债发行将不再是单纯的总量调控手段,而应扮演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的双重角色,在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政策的倾斜,一方面应体现在现有国债规模下投资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每年应增发一定数量定向支持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 2<32 允许中西部各省区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应该在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这里所说的财政并不是单指中央财政,而是包括地方财政在内。凡属中西部各省单个辖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该是“谁受惠、谁投资”,由地方财政提供支持。但是由于中西部经济发展长期滞后,地方财政普遍存在横向和纵向双失衡现象,缺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力。为改变这一处境,应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允许中西部各省区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参考文献] [1] 郭时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财会研究。2004,(<3)。[2] 张静。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经济工作导刊。200<3,(2<3)。[<3] 彭月兰,陈永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思路。财政研究。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