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这几年我国税收的超常增长,其主体就是增值税的超常增长,随着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日益严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更具调节功能的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主要包括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在我国税制中的地位应当得以提升和巩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并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笔者建议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推行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是直接税的“增”,可以通过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制整体的累进程度,遵循让微利企业和中低收入者减负,让垄断高利润企业和高收入者负担更高的税收的思路来完善税制,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是间接税的“减”,可以优先考虑对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减税,主要是从增值税、营业税调整的角度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例如:对吸纳员工在一定人数以上或当年人均工资增长在一定幅度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较低的增值税税率;降低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服务业、邮电通讯业的税率,以帮助中小企业继续发挥扩大就业和拉动内需中的重要作用。(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尽快界定中小企业认定范围,并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从税收政策目标、税收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等方面构建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框架。 1.税收政策目标。税收政策目标不仅要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还应定位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税收政策应起到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突出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作用;应能体现鼓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