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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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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报销范围》的费用,本着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为了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由参保单位自愿参加的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  (一)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为保障职工的特殊医疗,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的专项基金。  (二)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暂按职工年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缴纳。  (三)凡参加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填写《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登记表》,并报医疗保险机构。  (四)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医院保险基金时一并缴纳,其程序和办法按《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群众来信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检举揭发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按经济处罚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由市医管办牵头,组织由卫生、劳动、医药、总工会、医疗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按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机构可在定点医院派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小组”,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及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查监督。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实施工作,有权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生与医疗保险有关争议时,市、(县)总工会应参与协调与仲裁,并对处理意见和仲裁决定的实施予以监督。  第八章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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