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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 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Р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Р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Р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Р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Р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Р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Р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Р第二十八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Р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Р第四章  监督Р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Р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Р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Р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Р水土保持今后10年总目标和任务是:预防为主、全面管护、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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