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4相关规定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一)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二)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对应上述的未赚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