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可根据具体入学时间确定。Р3、保险责任Р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等)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Р(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Р(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Р(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Р(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Р(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Р(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Р(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Р(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Р(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Р(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Р(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Р(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Р(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Р(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Р(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Р(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Р(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Р(18)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