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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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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单的约定,直接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索赔权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索赔权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之前,索赔权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保险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索赔权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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