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其实也就是力图说明,我们如何解决科学理论选择中的争论,如何选择一种可以用来约定的标准。在科学知识社会学这里,科学合理性问题的外延延伸到人类的行为与文化实践中,布鲁尔(D. Bioor)在巴恩斯的启发下,也曾作了“自然合理性”与“规范合理性”的区分,自然合理性表现为人类的一般认知特性;而规范合理性是指确立或认可的推论模式。他们认为,不可能有真正.原始的观察语言,观察语言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协商,也是在互动中被维持和修改的,因而也就没有一组特定的信念是合理的或为真理的;真理不意味对某一问题绝对正确的把握,更不意味是其他问题的衡量标准,基于此可作为科学知识衡量标准的单一的科学合理性是不可能的,衡量知识的标准也是一种适时的集体协商的产物。 科学研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离开了行为者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便很难说明科学因素变化的动因。科学家的价值取向和方法论选择固然可以从他持有的理论、方法和目的三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来说明,但这并不能排除当时社会环境、生产实践水平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至今,科学哲学提出的任何一个科学合理性的模式都不能完全应用于科学的实际过程。这里的问题就在于前述的模式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即科学知识只是对自然界进行的客观描述。科学知识社会学虽然并没有提出一套完整的科学合理性的模式,但他们力图证明,科学知识不只取决于自然界的经验事实,它还是人们交往的产物,是由作为集体成员的人社会性地建构或构造出来的,同时也并不存在与环境无关或超文化的合理性规范,从信念的心理分析以及文化的角度看待科学事业,科学合理性也会从一种约定的合理性变为一种自然的、适时的合理性。正是在消解静态的合理性并建立一种动态的合理性的过程中,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表达了他们对待科学知识的态度,即:不存在独立于任何范式的关于世界运作方式的客观真理,科学领域也不例外,更没有一套固定的标准衡量不同范式下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