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港商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Р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Р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Р洋商业银行透支2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Р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Р198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占股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Р破产,被事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Р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搂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Р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请问:(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Р司的资产?(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