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Р 住所: Р申请事项:Р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Р事实和理由:Р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Р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于日更名为某某公司, 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Р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Р (一) 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台州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Р(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Р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 ,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该种情形依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Р 现某某公司名下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均已拍卖,经与贵院确定,其拍卖款明显不足偿还其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申请人的执行款项无法受偿。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Р 此致Р台州市人民法院Р Р申请人: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