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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水电工程大坝安全管理的监督。六、加强协调服务指导(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对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职责和项目核准工作;能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小水电行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或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渔业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工作;国土资源、林业、扶贫移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小水电土地预审、林业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相关工作,按照小水电核准程序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审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同一部门有多项审批事项的要按照并联审批原则逐步统一集中到内设行政审批机构一次办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小水电项目法人申办各项审批事项,审批要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同时要负责指导项目法人按规定落实审批要件。(二)全面清理和复审全省在建小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指导市(州)、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清理复审在建小水电项目的办法和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完成技术审查、核准以及未依法履行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已建成项目,要逐项进行补充评审,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发电许可证,停止上网,并责令其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因违规建设被责令缓建、限期拆除、停运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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