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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人身保险教学讲义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22 |  大小:1634KB

文档介绍
时残疾、或何时需要住院。但对于一组人数足够多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就可以在大量危险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法则较精确地预测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或住院概率、损失率,编制出生命表[1]、发病率表[2]、或伤残率表[3],在此基础上进行保险经营,确定保费。4.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通常是可能会给个人带来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损失程度是轻微的,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得保障,因为承保轻微损失危险的管理费用很高,从而使得保险成本与危险的潜在损失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只有会导致个人或家庭、团体严重财务困难的人身危险才被认为是可保的。比如,家中有学龄期子女的双职工家庭,如果父母双方有一位因故致残、无法继续工作,就会导致家中收入急剧减少,为了防范这种潜在危险的损失可能,他们可以实现购买人身保险。1.2人身保险的界定1.2.1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可称为人身保险。从人身保险的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是一个具体的概念,但是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特指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的程度。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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