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度为增强我局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工作责任感,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主体及时限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应自案件办理之日起对所办理案件负责,并对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不因承办人职务、岗位等变动而免责。二、责任内容1.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确保案件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办理完毕,同时向案审员说明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在陈述申辩、听证等阶段,责任人应主动向服务大厅受理陈述申辩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等说明案件办理情况。2.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责任人应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在必要时,参加应诉;3.对起诉期限已满,同时未超出案卷保存年限内的案件,责任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卷抽查等其他案件调查工作。4.对办案人员或其承办的案件被群众(相对人)投诉及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责任人应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队伍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三、追责范围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人未能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完成案件办理的;2.相对人对责任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3.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引起相对人上访的;4.上级机关指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5.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被群众(相对人)投诉或被媒体负面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在案件自查工作中,查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四、追责形式对责任人的追责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