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二十七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筹建的,向省质监局提出筹建建议。对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筹建建议,省质监局应当征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省标院对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将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省质监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省级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日。对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质监局予以批复筹建。第二十九条筹建单位应当在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征集和组建方案的拟订等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筹建单位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四)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三至五年);(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附件);(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质监局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的批复。第三十条省标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省质监局对经审核通过的省级标技委予以批复成立;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