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研究, 对传统武术竞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省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活动每 4 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三条处罚(一) 传统武术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 不参加裁判组活动, 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者,停止两年担任省级传统武术比赛裁判工作资格,暂停注册一次。(二)省武术协会聘请的裁判员,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的,暂停注册一次。(三)考核( 含复考) 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注册和使用。(四) 传统武术裁判员在比赛中有接受贿赂、串通、搞君子协定、赛前排列名次、搞交易、偏袒或压制某一方运动员等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停用二年、降级、撤销裁判等级等处分,并给予暂停注册一次、两次,直至不予注册的处理。(五)传统武术裁判员在临场裁判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口头劝告;出现两次明显错判, 给予警告。在完成该场比赛后,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警告,当场撤换, 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暂停注册一次。(六) 传统武术裁判员不服从总裁判长、裁判长的指示,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当场撤换。对裁判员的劝告、警告由裁判长执行,停止或撤换裁判员的工作,需经总裁判长同意。(七) 发现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劝告, 给予警告, 当场撤换, 并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八)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有偏袒行为, 并拒不接受竞赛委员会或组委会的意见和决定的, 当场撤换,并取消担任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警告由竞赛委员会或组委会执行。(九) 裁判人员在比赛中受到的处罚, 均记入传统武术裁判员档案。凡受到当场撤换处分者,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派出单位。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武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