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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认真组织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基金安全.每年第一季度前,业主委员会应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业主( 代表) 大会报告。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新建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一定面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原有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 应在原有配套用房或补建项目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可在本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也可从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收入中开支或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适当补贴。第十八条业土(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土(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不得与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对于业主(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九条业主人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合并、解散与终止,须依照业主( 代表) 大会的决议并报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 厂房) 等物业的业主委员会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白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来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应按照本办法改选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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