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该单位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该单位,有责任保护该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Р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原单位。Р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矿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Р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停发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行政处分,并酌情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本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调矿所属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对解决所属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协助和指导。Р第二十二条矿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利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人员有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责任,要负责宣传,执行本《规定》。Р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Р第二十四条在本矿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矿属各单位在职职工必须与本单位签署执行本《规定》的协议。新分配或调入矿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保证书》。已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人员必须签署《保证书》。Р来矿所属各单位学习或工作的研究人员、进修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也必须签署《保证书》。Р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龙山煤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