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第十七条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Р五、环境事故应急Р第一条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Р第二条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郓城县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Р第三条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Р六、奖罚Р第一条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Р第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Р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Р第二十九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Р第四条奖罚由环境保护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经营管理科。Р3.1.2.7 附则Р第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山东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山东省法律法规为准。Р第六条本办法由矿环境保护科负责解释。Р第七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