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申请。矿调度指挥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Р 9、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指挥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Р 10、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Р 11、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调度室施工时,必须根据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Р地制定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Р 12、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改变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对施工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200元,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追究。Р13、施工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通讯缆线的保护。Р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和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Р 15、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调度指挥中心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调度指挥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Р16、调度指挥中心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和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调度指挥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Р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Р 通风防突部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