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c\归还款项小于原代偿款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金额)担保赔偿准备(按小于已确认应收代偿部分的差额)贷:应收代偿款(已确认应收代偿部分)☆ 担保代偿损失的确认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企业代偿后3年内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可以被确认为损失。1、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2、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3、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债务;4、被担保人虽未依法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5、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6、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1、穷尽原则2、责任追究原则3、批准原则4、账销案存原则[例1]:某担保企业接受委托,为A公司在当地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费为3%,款项收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发生相关业务和基本会计分录如下:A、2005年10月,担保合同成立,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300,000贷:担保费收入 300,000B、2006年10月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未能归还借款,担保企业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了代偿款1000万 借:应收代偿款—本金 10,0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00C、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认300万元造成损失不能够收回。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250万元。借:担保赔偿准备 2,500,000担保赔偿支出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