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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姜xx联系电话:xxxxxx申请事项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申请人:xxx201x年2月29日以上就是http:///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合同范文。想要了解更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合同范文内容哦!,因你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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