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的7%进行奖励。3.超出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二)企业、工厂等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以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等实物补偿的总额分级奖励:1.补偿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2.补偿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万元部分乘以2.5%;3.补偿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万元部分乘以2%;4.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5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乘以1.5%;5.补偿总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1%;6.补偿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0.8%,上限为250万元。八、安置房源情况安置房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属于住宅业主的被补偿人享受“拆一补一”政策(即签约之日起一年内被补偿人在花都区范围内新购一套商品住宅,享受首套房待遇不限购;且新购房屋享受免交补偿款范围部分的契税。九、其它事项(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重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本方案未列明补偿标准的其它地上附着物,或住宅、商铺搬迁费用不满足实际需求的等特殊情况,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