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约束弱化Р由于我国缺乏主要针对诚信的专门法律, 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还广泛存在, 因而无法起到有效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作用。比如, 尽管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既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 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 但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 法律责任仅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不一定包括单位负责人。我国的《证券法》及《刑法》对会计造假的处罚也比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轻得多。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难以落到实。Р (六)外部环境诚信缺失Р目前, 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原本就是中华民族备受推崇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 原有的利益观以及传统文化中的部分精华被挤出了历史舞台。“一诺千金”的时代仿佛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论”。交易行为在观念上和精神上都出现了自我约束的真空地带, 交易行为的诚信也由此处于涣散状态。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观念, 在社会上也没有树立起以“讲诚信为荣, 不讲诚信为耻”的诚信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 诚信缺失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Р (七)官本位“一言堂”为企业法人造假提供了温床效应Р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政府角色错位,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官本位“一言堂”为企业法人造假提供了“温床效应”。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政府角色错位,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