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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改派手续;(二)在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省属及以上单位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三)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当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毕业生档案转递第二十六条毕业生档案工作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下旬认真清理毕业生档案,仔细核对档案材料,将入学档案材料(高中、高考或专升本材料)、组织材料(党、团组织材料)、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奖惩材料、体检材料等整理归档,并于7月初与招生就业处交接。第二十八条招生就业处档案管理人员对各学院送交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递至毕业生派遣单位。第十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学院将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体系,每年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将各学院毕业生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各学院领导干部的指标之一。学校于每年11-12月进行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表彰,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凡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漏报错报毕业生信息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最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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